案情简介:
原告:楚某,女,住洛阳市某区。
被告:郭某,男,住洛阳市某区。
楚某在一次老乡聚会上认识了郭某,聚会过后两人交往得也比较频繁,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年,郭某的单位要福利分房,因为是刚进公司不久,并且未婚,所以郭某正好处在分与不分的边缘位置上。但如果结婚的话,那就肯定可以分得到,于是他跟楚某商量办理结婚登记的事情,楚某随后不久就答应了郭某口两人于年8月领取了结婚证。
年的一天,郭某突然全身抽搐、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医院诊断为郭某患有癫痫病,并且已经有了多年的病史。楚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于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婚前双方草率结婚,彼此了解不多,郭某又故意隐瞒婚前病史,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要求被告赔偿原告
青春损失费5万元。
被告郭某答辩称,双方自由恋爱,虽然结婚时正值单位分房,但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慎重考虑才决定结婚的,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那样草率结婚。至于隐瞒婚前疾病的事情,郭某认为这类疾病并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也不是婚姻法上规定的不能结婚的疾病之一,原告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并且他认为双方现在感情尚可,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婚前接触了解不多,因为特殊原因而草率结婚。被告又隐瞒婚前病史,欺骗了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对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原告主张的5万元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楚某与被告郭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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