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巩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凯本镇大寨村杨某时得知,他的45万元医疗事故赔偿金已全部获赔,杨某在电话中连声道谢。
事故发生在年5月31日,家住岑巩县凯本镇大寨村的杨某在帮人干活时不幸摔伤,当医院住院治疗,院方诊断为:右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上端皮肤挫裂伤、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医院遂对其实施了手术。手术后,杨某感到病情不见好转,便申请转院治疗,医院并未同意杨某转院,要求留院观察。手术后第四天,医护人员观察到杨某病情日趋严重,加之杨某多次要求转院,院方终于答应了杨某请求。遂即医院,经诊断:杨某右大腿中下段肢体缺血感染坏死。杨某右腿腿部以下被迫切除。
伤愈后,贵州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医院对伤情判断偏差,处置方式错误,延误进一步手续保肢可能,导致截肢,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据此于年2月29日,向岑巩县人医院赔偿其损失,但法院告知杨某因诉讼证据不足,建议其撤诉。撤诉后,因杨某法律意识淡薄,明知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却不知从何做起。后来杨某在其家属带领下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了此案,并指定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此案。
承办人认真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拟定证据目录清单,代写了起诉书再次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杨某家庭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帮其向法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的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法院立案后,承办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认为贵州省医学会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与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内容相违背,遂向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认为贵州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残的依据,其次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为五级伤残”规定,杨某的伤残等级应为五级伤残。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建议,医院也同意按五级伤残标准赔偿,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医院对杨某伤残等级的认可,赔偿标准由原来的30%提升到60%,赔偿金额翻了一番。
3月23日,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某及其家属认为院方应按照赔偿标准计算的.80予以赔偿,院方则认为应按照贵州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要求杨某承担次要责任,院方只支付40万元的赔偿金。双方僵持不下,法援中心承办人再次提出调解建议,将赔偿金额调整到45万元左右,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3月2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5万元,于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今,杨某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金,但他的右腿永远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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