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
(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非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基本明确了道路的范围。除此以外皆属于非道路范围。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
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及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注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证据采集、原因分析)。
(2)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种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1)主观过错(2)侵权行为(3)侵权结果(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途径
(1)调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调解,但需要各方一致同意。
(2)和解:主要针对小的事故
(3)法院诉讼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1)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①直接财产损失
②间接财产损失
a.停运损失。
b.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2)具体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4.赔偿权利人:
①受害人—自然人
②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作为死亡赔偿的原告人。
③单位法人,单位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对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是赔偿权利人。
④挂靠关系,原告人为挂靠单位,但是实际获得赔偿的人是实际车主。
⑤承包关系,诉讼主体是单位,实际赔偿人按照承包双方的约定处理。
5.审判执行流程
五、道路交通违法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1.交通行政处罚含义
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权限,对违法的交通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交通行政管理处罚行为。
2.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针对不同的处罚情况,可以采用申请听证、提起诉讼等的方式进行救济。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交纳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设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然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没有接到违法罚款通知、车辆外出作业、非法过户等等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有的甚至超出几十倍、几百倍、上千倍。广大司机和车主对此做法怨声载道,认为绝对显失公平。正是这种原因,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
(3)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77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有48项行为适用拘留处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必须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五种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资格限制规定,如扣留车辆、限制当事人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等。
(4)吊扣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六、交通肇事罪—刑事法律责任
1.交通肇事罪含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形
(1)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规定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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