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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阑尾炎手术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被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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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定机构意见

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

大姚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及鉴定意见,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过错责任,并对患者死亡后给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稿:邬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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