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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德人民医院阑尾炎手术医疗纠纷情况通

 

10月27日,患者张某,女性,61岁,医院医务人员2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初步认为“心肺疾病突发致死”的可能性大。28日,在市卫计局和医调委的组织下,征得死者家属和亲人同意,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进行尸体解剖——提取样本,不日,将出具尸解鉴定结果。   患者张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痛,10月25医院普外科。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有急诊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名后,送手术室急诊手术治疗。患者张某自述,术前患有高血压病,从未服药,从未进行规范治疗。术前常规检查,心电图正常。送入手术室后,患者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进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手术中,发现阑尾位于盲肠后下方,长约6CM,直径1.0CM,充血,水肿明显,术中确诊为急性阑尾炎。手术进行顺利。18:45分进行手术,19:25分手术结束。19:50分,病人按程序送置病房,常规进行禁食、抗炎、补液对症治疗,同时,常规使用心电监护等设备监测病情变化。当晚22时,患者自述手术口疼痛,但能忍受。医生根据病人当时的病情,没有镇痛类药物的指征,继续进行病情观察。10月26日8:20分,医生查房,患者术口疼痛稍减轻,肛门有排气,无排便,停留尿管通畅,并引流出黄色透明尿液。体查表明:腹稍胀,全腹肌软,右下腹术口轻压痛,无反跳痛,未及包块,肠鸣音减弱。继续给予禁食、抗炎、补液、通便等对症支持治疗,同时,叮嘱患者早期下床活动,继续观察病情。当天21:50分,患者上厕所大便,便后起身时突然倒下,被家人及时扶住。其时,患者大汗淋漓,面色苍白,意识丧失。值班医生及护士立即抢救,随后,并紧急组织10余名相关学科专家参与整个抢救,其中副高级职称医生3人,抢救过程中,多次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10月27日00:15分,经2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临床死亡。10月28日,术后阑尾的病理诊断为:单纯性阑尾炎。   事发后,院方立即将不幸和死因分析(即:心肺疾病突发致死)告知死者家属。医院死因分析提出异议。同时,表示要按当地风俗,将患者的尸体拉回家里,不同意将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未答应患方要求。   于是,医院“阑尾炎手术致病人死亡”报警。英德警方接报警后出警,录完口供后离开。随后,20多名家属情绪激动,言词激烈,围着医生,个别家属辱骂医生,并要求给出解释,院方反复向家属解释,但死者家属不予接受,院方按死者家属要求立即共同封存病历。期间,院方多次与家属沟通。一是安抚死者家属;二是建议尸体解剖,查明死因,并告知进行尸体解剖的时限及条件;三是告知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包括:通过医调委的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给患者家属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解释;四是若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月27日,死者家属到英德医调委立案,并同意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解剖尸体做死因鉴定。但在处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的费用问题上,家属不愿支付费用,并对在场的医生进行恐吓:“如果尸体不运送到殡仪馆,医院大门口”。   医院表示,对于患者的遭遇,院方已全力抢救,深表同情与遗憾。并第一时间出来解释和沟通,并建议患者家属封存病例,保留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尸体解剖。请求医调委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分析死亡原因,作出权威结论。医院将积极配合,支持患者及其家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司法鉴定结果属于院方的责任,医院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医院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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