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为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4月14日发文。我们将主要摘编有关于医疗费用报销部分,供大家参考。
门诊统筹医药费补偿办法
1、普通门诊补偿办法: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5%,不设起付线。本年度每人补偿封顶线为元。
2、慢性病门诊补偿办法:年共确定15种慢性病,即脑血管疾病(包括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重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合并症、肝硬化、肺原性心脏病、冠心病、类风湿、慢性肾炎、乙肝、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重症精神病、脑瘫。
门诊药费报销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核销,最高封顶线为元。
3、门诊大病补偿办法:年共确定7种门诊大病,即尿毒症透析、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癌症、白血病放化疗(除去癌症、白血病治疗)、艾滋病机会感染治疗。
(1)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血液透析、血滤、血液灌流等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与血液透析相关药品、一次性材料、相关辅助检查按70%比例核销,最高封顶线为元。
(2)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门诊治疗:医院承诺价格范围内的医药费按70%比例报销,超出承诺价格的医药费用按45%比例核销。每人每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元,报销封顶线为元。如果医药费用超过封顶线,达到大病保险标准的,可纳入商业保险大病管理。
(3)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核销,最高封顶线为元。
(4)癌症、白血病门诊放化疗(除去癌症、白血病治疗)、艾滋病机会感染治疗: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核销,最高封顶线0元。
4、门诊中医中药补偿办法:参合农民在乡、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进行治疗的,不设起付线,以户为单位按50%比例核销,本年内每户最高封顶线为元。中医适宜技术仅限在市二级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5、结核病门诊医药费补偿办法:在区级结防部门就诊的患者,不设起付线,按85%比例核销,当年最高封顶线为00元。
住院统筹医药费补偿办法
1、单病种限额核销
(1)白内障手术,一次性核销元;
(2)子宫腺肌病手术,一次性核销元;
(3)青光眼手术,一次性核销1元;
(4)宫外孕手术,一次性核销1元;
(5)子宫内膜息肉手术,一次性核销1元;
(6)剖腹产手术,一次性核销1元;
(7)阑尾炎合并腹膜炎手术,一次性核销0元;
(8)盆腔炎治疗,一次性核销元;
(9)正常产,一次性核销元;
(10)脑瘫住院治疗,一次性核销0元(手术治疗除外)。
2、常见病、多发病核销比例
(上表为简略内容,详见以下文字释义。)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医药费补偿起付线元,元以上的医药费按90%比例核销。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医药费补偿起付线为元,元以上的医药费按75%比例核销。其中,东兴、北林办事处的参合人员在北林区医院住院时,医药费遵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核销。
(3)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医药费补偿起付线为元,元以上的医药费按60%比例核销。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和绥化市妇幼保健院):经北林区合管办转诊(转诊地点设医院)的住院患者医药费补偿起付线为0元,1元以上的医药费按45%比例核销;未经转诊的住院患者(医院和绥化市妇幼保健院患者除外)医药费补偿起付线为0元,1元以上的医药费按25%比例核销。
(5)外伤患者(包括病理性骨折)在区级及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按50%比例核销,医院标准执行;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或区域外县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所产生的医药费按25%比例核销,起付线0元,封顶线为10元。医疗机构在接收治疗外伤患者时要填写《因外伤住院情况证明书》。
(6)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偿起付线为0元,1元以上的医药费按25%比例核销。
(7)在邻乡、县两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医院补偿比例标准予以核销。
(8)重特大疾病报销办法参照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报销方案的通知》黑卫指导发〔〕号文件执行。
(9)市二级、区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按总费用最高限价治疗。市二级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50种单病种限价治疗,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30种单病种限价治疗,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限价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参合患者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的,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费用不能超过药费总额的40%,超过40%部分按自费扣除。中医适宜技术(针灸、推拿、牵引、拔罐、刮痧)仅限在市二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核销。
……
7、参合患者当年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所核销的医药费,累计核销金额封顶线为00元。
区域内贫困人口医药费补偿办法
1、提高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比例。在同一个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贫困人口,核销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市域外医疗机构和医院核销起付线由0元降低到元;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核销起付线由元降低到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核销起付线由元降低到元。
2、提高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统筹补偿标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统筹资金由元提高到元;取消门诊统筹按比例核销标准,采取全额补偿。
3、取消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补偿比例,提高封顶线。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原门诊慢病70%的补偿比例,采取医药费全额报销,封顶线提高到0元。
4、减免结核病治疗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在区结防所门诊检查和使用一线药物全部免费;门诊治疗肺结核的二线药品,报销比例提高5%。
5、在区、乡两级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相关辅助检查,费用减免5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实行“先治疗后付费”,出院时只需支付核销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若贫困人口患者拒不支付应自负的医疗费用,下次住院治疗时取消享受“先治疗后付费”政策。
6、免费实行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透析。农村贫困人口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患者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免费透析,相关治疗药品按70%比例核销。
7、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农村贫困人口患者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免除手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核销的项目费用
(一)美容、腋臭、矫形手术、自体血回输治疗、自凝刀、微波治疗、红紫外线照射费用等。
(二)自残、自杀、酗酒、煎药费、一次性被服、检查治疗加急费、自请特护费、急救车费等。
(三)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用和无医嘱的医药费及辅助检查项目、会诊超出正常收费的部分等。
(四)住院费用中普食费、洁具费、取暖费、陪护费、营养费、空调冷暖费、所用血费中的互助金、超出标准床费部分。
(五)有第三责任者的交通事故、外伤、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六)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争议尚未结论的。
(七)新农合《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八)工伤、职业病、性功能检查治疗费、假肢、助听器、半导体红光照射治疗、低频脉冲电、半仓光板等。
(九)采用非常规治疗及尚不被医学界普遍认可的新技术、新疗法的治疗费用。
(十)中草药、中医适宜技术必须由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否则不予核销。
(十一)其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不予核销费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可点击大图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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