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友点击↑↑蓝字 患方必须就医患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进行举证,须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如法定医疗机构的正式挂号条、完整的门诊病历、化验检查单、CT、收费单据、处方记录、出院通知等证据。
2.患者受到损害
患者必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其有损害事实的诊断书、伤残鉴定书等。这些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但却不是患方自己想象的,自己认为的损害。例如认为隆鼻手术后自己鼻子是歪的。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患者须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例如,医院住院治疗感冒,医院造成其腹腔内遗留手术钳的医患合同关系,患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不能成立。
医疗机构也必须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
如果患者的损害事实本身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可以就此举证,而不需要医疗机构就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举证,因为根据事实自证理论,事实本身已经证明了一切。
医疗机构必须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一,医院没有违反监督、管理注意的义务;二,医务人员没有违反注意的义务,比如没有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没有对患者推诿拒治、不尽告知义务等。
理性的维权。
编辑
王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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